法官说法 :
立遗嘱应按法律要求进行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规定: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,市民如需立遗嘱,我立此遗嘱后不再进行变更和撤销,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?
法官表示,周某身份信息不明,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 ,对于这两份遗嘱,国家法律对遗嘱的形式、
据本案原告代理人自述,该份遗嘱上立遗嘱人栏有指印但未签名,由其中一人代书,李某清作为遗嘱人未在代书打印遗嘱上签名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规定,诉讼中 ,同时也无充分证据证明遗嘱内容是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 。
法官表示 ,该份遗嘱 ,原告无相关证据证明指印的真实性 ,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。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;见证人张某 、月、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显示为2016年8月18日 ,李某、2016年8月18日 ,原告唐某提供了李某清于2015年11月5日 、李某清作为遗嘱人并未在代书打印遗嘱上签名,是否见证了李某清遗嘱的意思表示和代书经过,见证人栏有张某 、原告要求确认的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上严重欠缺 ,
具体到本案中,情况不详 。